农村商业银行(Rural commercial bank)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依据2008年六月二十七日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三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规定: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条件如下:一、第六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 第七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九)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第八条 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除应符合第六条(一)、(二)、(四)、(五)、(六)及第七条(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地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三)设立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中应有至少一名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农村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是什么?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3)注 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 000万元人民币;(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 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 的其他设施。
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 括:(1)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2)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 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有科学有效的人力 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4)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 充机制;(5)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人股;(6)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 (7)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 (考虑发起人拟缴 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8)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 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 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 于或等于零;(9)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农村信用社成立商业银行有什么好处1、农村信用社成立商业银行使其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转化成银行金融机构,适应于金融市场的要求。
2、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3、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其网络通俗谐音是“存吧”,意为存储银行。
商业银行的概念是区分于中央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
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传统的商业银行的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放款)业务,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企业及机构的存款、发放贷款、票据贴现及中间业务等。
它是储蓄机构而不是投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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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其设立的条件是什么?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
农村商业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②发起人不少于500人。
③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 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8%。
④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
⑤有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⑥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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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从南川支行的前景来看就不理想了,刚成立农村商业银行的第一年,职工奖金就又泡汤,似乎再次回到了2005年的局面,更有甚者认为比2005年还不如,问其原因主要认为2005年发5100元过年,但在2007年和2008年都补了钱,2008年遭遇此劫估计就是补钱的机会都没有了。
从南川支行今年发展的状况来看,不良贷款飚升,虽在利润上数字上有些超出2005年,但职工奖金表明,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前景令人担忧...
农村商业银行成立后,财务怎么转型允许差异化市场准入,更好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
农村商业银行长期植根于我国最低层次的金融市场中,对小微、对三农金融服务最熟悉,也最有经验与自觉性。
为此,未来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应该允许有以下两种类型的农村商业银行并存:一类是占大多数的中小型农村商业银行。
这类农村商业银行因规模和能力等原因,以深耕本土、服务本土中小微企业、发展零售银行业务为己任,深入社区,坚定做有地方特色的社区银行的决心和信心,与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进行错位竞争;一类是占少数的大型优秀农商行,比如监管评级为二级以上的资产规模1000亿元以上的农商行。
这类农商行规模大、内控好、服务三农或中小微企业到位,监管政策可考虑允许突破经营地域局限,向省内跨区尤其是向地级市以下的农业地区发展。
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指标都是什么?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简析 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协调统一是资产负债管理的总方针。
根据人民银 行规定,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分为监管指标和监控指标两大类。
其中,监 管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指标、贷款质量指标、单个贷款比例指标、备付金比例 指标、拆借资金比例指标等。
资本充足率指标(本外币合并考核) 资本充足率指标是衡量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是否稳健的一个重要指标,它反映 了商业银行的资本既能经受坏帐损失的风险,又能正常营运、达到盈利水平的能 力。
一般来讲,只要一家商业银行总的现金流入超过其现金流出,它就具备了清 偿能力。
由于商业银行的债务利息支付是强制性的,而资本能够通过推迟支付股 票红利而减少强制性的现金流出,因此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了其它各种风险的最终 防线。
一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越高,其能够承受违约资产的能力就越大,其 资本风险也越小。
但从盈利角度看,资本充足率并非越高越好,因为较低的资本 充足率,意味着商业银行开展资产业务所需资本的支持数量相对较少,资金成本 也相应降低。
为控制风险,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一般都规定了商业银行必须满足的 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我国人民银行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 贷款质量指标 由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在其资产中所占比重最大,贷款质量的高低不仅在微观 上会涉及其自身的安危,而且宏观上对一国的金融体系乃至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最早强调的风险管理就是对其贷款质量的 管理,即信贷风险的管理。
产生不良贷款的可能性较多,一般认为主要分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种。
外 部因素是指由外部力量决定、商业银行无法控制的因素,如国家经济状况的改变 、社会政治因素的变动以及自然灾害等,这些因素往往对借款人违约甚至破产的 可能性产生很大的影响,导致商业银行无法按期收回贷款本息而产生不良贷款。
内部因素是指商业银行对待信贷风险的态度,它直接决定了其贷款质量的高低和 贷款风险的大小,这种因素渗透到商业银行的贷款政策、信用分析和贷款监管的 质量,以及信贷管理人员的工作实践中。
为控制信贷风险,我国人民银行规定不 良贷款合计比例不得高于15%。
备付金比例指标 为保护存款人利益,控制金融风险,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一般都建立了存款准 备金制度。
我国于1984开始建立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定准 备金率。
商业银行的备付金比例应维持在合理的水平。
备付金率高,意味着一部分资 金闲置,资金周转效益差;备付金率低,商业银行的正常支付将难以保证,资金 的清算、款项的划拨将受到影响。
拆借资金比例指标(仅对人民币考核) 拆借资金比例是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及其程度的指标之一。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可以简单概况为:在收益水平一定的条件下 ,确保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匹配,最终减少流动性的风险。
而商业银行处理 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方法和措施有三种:资产的流动性管理战略、负债的流动性管 理战略以及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管理战略。
拆借资金属于负债流动性管理战略中的一种。
它主要用于弥补商业银行经营 过程中因某种突发因素或特殊因素所造成的临时流动性不足。
拆借资金与各项存 款的关系非常密切,无论拆出或拆入资金都要考虑资金的承受能力。
拆出资金需 要考虑即期的资金能力;拆入资金要考虑预期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来源。
因此必须 对拆借资金进行控制,目前我国人民银行规定拆入资金比例应不高于4%,拆出 资金比例应不高于8%。
存贷款比例指标 存贷款比例是反映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传统指标。
该比例很大程度上反映 了存款资金被贷款资金占用的程度。
存贷款比例越高,说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越 低,其风险程度越大。
一般来讲,商业银行在初级阶段该比例较低,随着经营管 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该比例也不断上升。
同时该比例也随商业银行的规模的扩大 而不断增加。
此外,各商业银行不同的经营方针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该比例的 大小,如强调进取的商业银行与非进取的商业银行相比,该比例就较高,因为前 者侧重于盈利性而后者更强调安全性。